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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綜所稅-罰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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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0-國稅稽徵機關提供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僅供申報時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甲君在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及配偶的財產交易所得33萬餘元,該局所轄稽徵所除歸課綜合所得總額,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

我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甲君98年度與其配偶投資外商銀行的外幣結構型帳戶,既然投資該等結構型商品,就應該注意交易完結日期之損益情形,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及其配偶於98年度交易完結日結算損益相抵,合計獲有財產交易所得33萬餘元,惟甲君以國稅局提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沒有這些項目,所以造成他漏未申報,並非故意,主張免罰。

國稅局提供之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都會載明「請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也就是說,雖然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未有甲君與其配偶投資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但甲君與其配偶確有投資外幣且有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就應該據實申報,倘甲君未將前揭所得一併辦理申報,就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稽徵機關當然會依規定處以罰鍰。所以,納稅義務人仍要留意各項投資有無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並注意應否一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又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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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7-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須補稅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國稅局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君申報扶養子女共4人,惟經查○君之長女係於102年度出生,其於101年度所申報之子女等4人,並非其子女,爰依規定剔除補稅並處罰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除依規定須補徵稅額外,仍應依規定處罰。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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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9-借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納稅義務人有時為避免個人所得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會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理財相關活動,南區國稅局表示,借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稅負,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款外並將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無工作且歷年收入不高,惟100年度獲配鉅額上市公司股利,經查核後發現,甲君購買股票資金來源係由其妹妹乙君提供,雖經乙君提示資料證明,並無贈與資金之意思,且查獲時,股票已全數賣出,股款也已匯回乙君帳戶。但查乙君個人所得較甲君高,每年皆適用較高之所得稅累進稅率,因此,國稅局依相關資料查明後,將甲君所獲配之股利所得,依規定全部轉正併計乙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處罰。

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又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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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9-納稅義務人不得以不知法規或他人代為申報錯誤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甲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除被核定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對稅法不熟又頻繁出差,由家人代為報稅,實為家人代辦送錯申報書,並非刻意漏報,請免予處罰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違章事證明確。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甲君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甲君發生效力,原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申報,尚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甲君既有系爭所得,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未就當年度實際所得資料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縱非故意,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自應受罰。

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應課稅之所得未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申報納稅,應儘速自行依實際所得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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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8-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處1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與配偶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3,481元外,並按所漏稅額3,481元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查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之減除,以達量能課稅之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申請人與配偶於96年間結婚,100年度仍為夫妻,申請人配偶有所得,申請人即負有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惟渠等卻分開申報,且互不填載配偶之個人基本資料,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又渠等以前年度皆依規定合併申報,則本年度分開辦理申報涉有以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之故意,又其縱非故意,仍有未依規定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申報之過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逃漏稅捐即應論罰。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法已有明文規定,又所得稅法係具公法性質之強行規定,尚不得以任何情事而免除夫妻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之義務。惟若因分居確實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配偶欄內填載配偶資料,並註明分居,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與配偶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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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仍應依法論罰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可免罰。

國稅局發現有民眾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所得150萬餘元,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而提起復查,主張其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中無漏報之系爭所得,依財政部減免處罰標準應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其當年度非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漏報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尚不符減免處罰標準,遂駁回復查申請。

提醒民眾,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並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此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查調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資料正確性以減少發生短漏報情事,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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