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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各類扣繳-罰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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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3-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短漏之扣繳稅款而未依限申報短漏之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時,應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逾期未補繳稅款及補辦申報的手續,負責人將被裁處較重罰鍰。

通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且須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全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如有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扣或漏扣繳稅款情形,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如未於期限內補繳稅款或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期補報扣繳憑單者,依規定將被裁處較高倍數的罰鍰。

扣繳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相關扣繳憑單,國稅局將按短漏扣繳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近來國稅局查核發現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向國庫繳清短漏扣的稅款,卻忘了應在限期內補申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致遭處3倍以下罰鍰,特籲請扣繳義務人若未於期限內補報憑單,應儘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報,可減輕按短漏扣繳稅額處1.2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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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5-製作不實薪資印領清冊,虛報薪資,小心受罰!

年關將至,營利事業為逃避稅捐,與公司綜合所得稅稅率較低員工達成協議,虛增員工薪資所得,以提高公司薪資費用,並達到逃避稅捐目的。

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時,發現薪資印領清冊與勞健保投保資料不符,最初判斷係公司為員工加薪,未及時同步調整勞健保投保金額,惟二者差距顯非一般調薪,經調閱銀行薪資轉帳清冊及訪談公司員工,公司承認製作不實薪資印領清冊供查核,確屬虛增薪資費用,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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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7機關、團體、學校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裁罰倍數已修正調降為0.2倍

 

財政部於102年5月16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機關、團體、學校給付各類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已於稽徵機關責令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並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情節者,裁罰倍數由原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裁處0.3倍至0.8倍罰鍰,修正調降為處0.2倍罰鍰。

 

因機關、團體或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屬受僱者身分,通常係自僱傭單位取得有限金額的勞務對價,考量此類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所須負擔法律效果與其承擔能力衡平性,故修正降低此類扣繳義務人之裁罰倍數。

 

【舉例說明】
A君為某機關之扣繳義務人,該機關於101年10月1日給付房東租金800,000元,應扣繳稅款80,000元,因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經所轄稽徵機關責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假設A君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相同違章紀錄,依本次修正後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處0.2倍罰鍰計16,000元,較修正前處0.3倍罰鍰計24,000元,罰鍰減少8,000元。

 

上開裁罰倍數之修正,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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