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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診所/藥局/藥師課稅訊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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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3-【執行業務所得】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應將自費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補稅處罰

醫療美容及植牙為高自費性醫療業者,為健全稅收,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國稅局102年下半年針對網路名氣大且申報醫療自費收入偏低之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成績斐然。

【舉例說明】
甲牙醫診所網路留言及評價良好,惟98至101年度申報植牙數偏低,遂鎖定查核該診所自費植牙項目,並利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及網路搜尋有關植牙器材廠商資料,經調查結果,掌握該診所98至101年進貨植體及牙冠數量,並查調診所負責人及其配偶往來銀行帳戶,查得該期間2人現金存入約5,200萬元,同一帳戶之支出項目均為支付進貨款項,因其未能提示相關證明資料,國稅局認定負責人漏報98至10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合計約2,300萬元,預估補徵稅額93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今(103)年將持續針對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植牙業者,列入經常性查核業務,該局特別呼籲業者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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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4-國稅局針對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已調增執行業務所得額達7,760萬元

近年來,醫療美容及植牙市場正夯,醫療行為已不再侷限於疾病治療,民眾到醫療美容診所施打肉毒桿菌、玻尿酸、瘦身減重或至牙醫診所做齒顎矯正、美白植牙等情形愈來愈普遍。

醫美及植牙等為高自費性醫療業者,申報醫療自費收入普遍偏低,為健全稅政,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該局近半年來針對網路名氣大且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已查核15件,調增執行業務所得額達7,760萬元,補徵稅額達1,683萬元。

特別呼籲,今(103)年將持續針對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植牙業者等,列入經常性業務查核,業者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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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1-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藥局除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又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有關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其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既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或其他逃漏稅捐等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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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1-醫美診所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時補稅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實際業務收入減除業務上之直接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所經營之醫美診所,申報醫療自費收入偏低,而依甲君與其配偶歷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顯示,均有高額利息所得,研判甲君以個人帳戶隱匿執行業務收入。經查核甲君及其配偶銀行往來帳戶,發現甲君及其配偶之銀行帳戶往來,於受調查期間,較少現金提領,卻有多筆及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經請甲君說明資金來源,甲君表示平日忙於看診,未有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承認銀行存入現金為該診所之自費收入,經減除已申報執行業務收入,因該診所未依法設置帳簿,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補徵綜合所得稅120萬餘元,並以漏報論處罰鍰60萬元。  

醫美診所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其業務支出,亦應取得確實憑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否則被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稅外,並將被處罰鍰;其未依法設置帳簿者,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處罰鍰情事,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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