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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綜所稅-利息所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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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法院判決所取得之利息,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所獲分配之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所得,並全數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如有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利息所得,因該筆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應以取得年度為所得年度,於次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申報繳納。

【舉例說明】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因債權債務糾紛,雙方互告,經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利息350萬元,查得甲於104年度取得該利息350萬元,惟甲漏未申報,除應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如有上述相同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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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法令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條件,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因此私人間資金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所得,不適用上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須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
甲君104年將自己的資金借給乙營業人,並按雙方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所得20餘萬元,甲君主張取得的利息所得在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後為負數,應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因甲君所收取的利息所得並非由金融機構支付,不符合所得稅法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該局乃將甲君收取利息所得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核課補徵綜合所得稅。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所得,必須全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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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資金借貸,債權人受領清償債務時,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給付不足清償債務之全部,其給付金額確屬利息所得部分,仍應核課綜合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屬利息所得。

私人間資金借貸,債權人受領部分清償債務時,應如何判斷是否有利息所得?
是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性質作為判斷依據;若借貸雙方就借貸債務未約定為「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應先抵充利息,而債權人受領清償時,其給付金額確屬利息部分,應核課綜合所得稅。特別提醒,切勿漏報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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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7-納稅義務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因訴訟判決確定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未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被查獲者應依法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
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甲君與乙君於10多年前合作經營招攬客戶至A遊輪觀光,嗣甲君交付2紙支票予乙君作為佣金結算之酬勞,甲君卻捏造乙君侵占該2紙支票不實之事由,除向法院提告乙君侵占外,同時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乙君該2紙支票近千萬之銀行存款,嗣兩造雙方纏訟10多年後,經法院判決乙君勝訴,並判決甲君應一次償付乙君於假扣押期間無法使用該扣押存款相當之利息金額約160餘萬元,且該筆金額業經甲君支付予乙君,惟乙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涉有逃漏稅情事。

依據財政部9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881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是某乙業已違反前揭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訴訟勝訴應取得分年計算之利息,但實際取得時為一次取得數年加總之利息而非分年取得者,應記得於實際取得該加總之利息所得時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未併入申報而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者,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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