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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營所稅-罰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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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不同,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舉例說明】
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1,200餘萬元,嗣遭人檢舉漏報其他收入,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其漏報其他收入2,400,000元,經加計該筆漏報之收入,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處罰。因該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就該公司短漏所得額240萬元,按當年度所漏稅額408,000元(2,400,000元×17%),處以0.4倍罰鍰計163,200元,但依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所以處以罰鍰90,000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縱無應納稅額,仍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依法仍會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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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6-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審酌違章行為人情節調整罰度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檢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於103年4月 16日修正發布該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第110條之2第1項、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1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貨物稅條例第28條、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部分,按查獲之日前5年內是否經查獲相同(所得稅法)違章情事、1年內查獲相同(貨物稅條例、稅捐稽徵法)違章之次數及故意、過失等,訂定不同罰度。

  財政部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所得稅法部分
(一)營利事業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漏報或短報所得者,按故意或過失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另就過失情形下,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且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酌予減輕裁罰倍數(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二)營利事業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按故意、過失訂定不同之裁罰倍數(第110條之2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三)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處罰鍰案件,其非屬故意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違反扣繳規定者,得依現行處罰倍數再行酌減20%處罰(第114條)。
(四)營利事業非屬故意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者,酌予減輕裁罰倍數(第11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二、貨物稅條例部分
針對依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報告不實及未依規定保有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原始憑證者等情形,按1年內查獲之次數(第1次、第2次、第3次及以後各次)訂定不同之裁罰金額(第28條第2項至第4項)。
三、稅捐稽徵法部分
針對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按1年內查獲相同違章之次數(第1次、第2次、第3次以上)訂定不同之裁罰金額(第4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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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3-取具虛設行號發票,未能提出具體交易對象及事實,縱主張有支付款項,仍應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經查得與帳載對象無交易事實,雖主張有支付款項,但未能舉證實際交易對象及具體交易事實,仍應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前項之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前揭規定所稱支付事實,依其規範意旨,係指支付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之費用或損失而言。

【舉例說明】
甲公司95年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970餘萬元列報費用,經查核後認為無交易事實,除補稅外,並處罰鍰190餘萬元。甲公司主張其確有開立支票交付虛設行號兌領,願繳清本稅,但不應處罰鍰。嗣於提起行政訴訟階段改稱另有實際交易對象,惟未能提出具體交易事實證明,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所謂有支付事實,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罰者,係以查核準則第67條第1項規範內容為適用標的,而非只要有金錢支出,不問支付原因、對象,都能列報費用或損失,或縱經查獲與所稱支付對象交易不實,亦免處罰。否則,勢必助長營利事業違法不實申報,妨礙租稅公平的維持及所得稅法對不實申報處罰的立法意旨,判決甲公司敗訴確定。

營利事業對自身交易對象及交易事實最清楚,應誠實記帳並保留交易過程之資料,千萬不要取具不實交易對象憑證,造成困擾又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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