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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便利性,自106年7月1日起開放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並得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品質。
原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網路申報,僅可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提供更多元之申報憑證,達成以網路取代馬路之目標,進一步開放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辦理網路申報,自今年7月1日起上線提供服務,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程式並安裝,於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此外,為落實便民繳稅服務,自今年7月1日起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 

【舉例說明】
日前有民眾前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因文件不齊須補資料,又該民眾無自然人憑證,故須再請假至國稅局申報,不過自7月1日起開放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辦理網路申報,民眾就無需出門即可完成申報。
提醒使用全民健保卡申報時須先至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辦理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另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辦理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若有依法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申報上傳成功之隔日起10日內寄送主管稽徵機關,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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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每人每年88,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32,0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90,000、【已婚】180,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8,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0

~

540,000

×

5%

0

 

540,001

~

1,210,000

×

12%

37,800

 

1,210,001

~

2,420,000

×

20%

134,600

 

2,420,001

~

4,530,000

×

30%

376,600

 

4,530,001

~

10,310,000

×

40%

829,600

 

10,310,001

 

以上

×

45%

1,3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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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年邁雙親因患慢性疾病又行動不便,委託護理之家照護父母親生活起居所支付的看護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支付受扶養親屬於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設置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則於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所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與生活照護費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換言之,非屬醫療行為之生活照護費,則不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舉例說明】
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查其中支付予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受扶養親屬乙君之照護費32萬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乃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每月支付照護費,包含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經向A醫院查明結果,乙君入住期間,該院並未有相關醫療行為之額外收費,甲君支付之照護費,並未包含相關醫療行為之費用,國稅局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不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因此支付與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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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通知輔導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倘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房屋契稅繳款書上記載的移轉價格850萬元,按評定現值35%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97萬5千元,嗣經國稅局發函輔導甲君於文到10日內補辦申報,惟甲君逾期未辦理,國稅局乃依查得實際交易價格資料,以房屋出售價格2,480萬元減除房屋買進價格1,880萬元及相關費用(仲介費及代書費)90萬9千元,核算調增甲君財產交易所得509萬1千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主張不知此申報方式有誤,且未保留無任何單據,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申請復查。

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僅係提供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有利用不提供交易資料而達到減少稅負的權利。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獲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按實際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申報,不能以未保留相關資料或不知法令而免除應盡之注意義務,遂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誠實申報實際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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