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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9-納稅義務人不得以不知法規或他人代為申報錯誤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甲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除被核定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對稅法不熟又頻繁出差,由家人代為報稅,實為家人代辦送錯申報書,並非刻意漏報,請免予處罰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違章事證明確。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甲君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甲君發生效力,原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申報,尚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甲君既有系爭所得,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未就當年度實際所得資料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縱非故意,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自應受罰。

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應課稅之所得未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申報納稅,應儘速自行依實際所得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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