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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房屋稅及地價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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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為房屋現值1.5%至3.6%,該部依同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者,適用1.2%稅率。
有關上開自住房屋定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符合社會家庭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表示,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不符上開供自住使用,應按1.5%至3.6%稅率課徵,其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不得適用1.2%自住稅率。除此之外,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租賃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呼籲房屋所有人注意,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之情形者,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最低稅率1.2%,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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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7-財政部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申請依上開條款免稅時,除該房屋須符合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要件外,是否須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完成財產變更(動)登記後,始得依該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實務上滋生疑義。

財政部說明,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登記,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可透過電腦系統查詢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確認房屋產權歸屬,至其是否已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尚非得否適用上開房屋稅免稅規定之審查事項,爰核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其所有專供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即有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不待其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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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102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2月2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102年期地價稅繳納期限將至102年12月2日截止(星期一)。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稅單),可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繳納期限截止日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提兌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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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0-102年地價稅將於102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同年12月2日截止

本(102)年地價稅將於本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因11月30日是星期六,故依法順延至同年12月2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本次開徵地價稅稅款所屬期間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係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典權人、受託人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之土地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填發一張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至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稅款,也可使用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稅。但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其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同時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本年12月2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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