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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綜所稅-租賃所得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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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居住正義、保障弱勢族群,鼓勵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住宅法規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另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或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代管予符合使用規定之對象,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又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舉例說明】
李君於106年2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每月租金20,000元,李君於107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110,000元(20,000x11個月-10,000x11個月),再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金所得。
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以減輕賦稅負擔,請民眾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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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查獲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A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B君每月實收租金180,000元,A公司誤以180,000元的10%扣繳稅款18,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前例A公司每月給付B君180,000元,扣繳稅額由A公司負擔,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200,000元〔180,000÷(1-10%)〕,租金應扣繳稅額為20,000元(200,000×10%)。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不論係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承租營業場所或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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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房東應依法申報。
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需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賃金額,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也提醒房東,出租房屋全年收取之租金可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後,以其餘額申報為租賃所得;若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得按租金收入總額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金收入總額之57%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往年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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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給自己或家人經營的公司作為營業場所,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借用對象是法人,且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計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規定,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但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提醒民眾,房屋若確實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時,雙方當事人記得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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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較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請民眾特別留意。

【舉例說明】
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1,000,000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200,000元,並予以補稅。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系爭房屋承租人A公司連續多年虧損,經雙方協議同意降低租金以幫助承租人渡過難關,故其於103年度確實僅收到租賃所得1,000,000元,並無短報情事,不應再任意調增其租賃所得。國稅局以甲君出租系爭房屋約定之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依法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申報之租金為實際收取之金額,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進一步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係採收付實現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故提醒民眾於同意調減租金時應併予考量上述設算租賃所得之規定,才不會額外負擔一筆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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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7-【綜所稅-租賃所得】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點或商圈之黃金店面,應落實租金扣繳並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點或商圈之黃金店面,而未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或低報租金所得者,國稅局將於本年度加強查核。

商圈、夜市、火車站、捷運站或其他繁榮路段附近之黃金店面,租金均較一般水準高,惟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營利事業,或獨資、合夥事業依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之營利事業,因未經國稅局選案查核,部分營利事業有故意將承租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之情事,或與記帳業者、房東等聯合進行逃稅行為,嚴重侵蝕稅基。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轄區內一緊鄰火車站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租金扣(免)繳憑單僅開立每月20,000元,而實際上查獲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達8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因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個人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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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4-【綜所稅-租賃所得】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已訂立契約並辦理公證,可免除設算租賃所得嗎?

柯先生來電詢問:自己無償向家中長輩借用房屋,經營公司,可否辦理法院公證無償借用,而免除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柯先生借用之房屋係供公司使用,公司性質上為法人組織,係屬房屋借與法人使用,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之他人定義,惟依前揭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本案柯先生無償向長輩借用房屋供公司使用,雖實際上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涉及營業行為,不符合第二項要件,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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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1-【綜所稅-租賃所得】民眾於購買二手屋時,應注意是否有行號設籍,以免被核定租賃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 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99年初購得二手屋,經國稅局查得該屋有冷氣行設籍營業,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1萬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屋係向冷氣行負責人購得,購買後即供自住,並未出租亦未同意由冷氣行設籍營業,應係賣方於出售後仍未將營業地址遷出所致。經國稅局函查結果,申請人購買二手屋後並未在該址營業,上開說明書所述與甲君主張吻合,遂註銷原核定租賃所得。

特別呼籲,民眾於購買不動產時,應注意房屋是否前有商號設籍而未遷出,以免遭核課租賃所得,造成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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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房屋出租,約定由承租人代支付大廈管理費 ,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管理費之繳納,原則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義務,承租人並沒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故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繳納管理費之約定,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均可予以減除,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是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大廈管理費,可認屬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詢問,其101年度出租房屋收取現金租金5,000元,惟約定大廈管理費1,000元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給管理委員會,其租金收入如何計算?又管理費1,000元是否可作為租賃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納稅義務人甲出租個人房屋,其約定由承租人所代繳納之大廈管理費1,000元視為租賃收入一部分,即租賃收入應以6,000元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逐項舉證扣除折舊、修理費、保險費等必要損耗及費用時,其所支付之管理費1,000元可檢附合法支付憑證,自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不採舉證申報,則可適用租賃收入減除當年度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即租賃收入6,000元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3,420元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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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房東沒收房客的押金,是否要申報所得?

房東於出租房屋時,常見雙方約定並支付押金,以擔保房客積欠房租、管理費、損害賠償時之債權。倘若房客果真違約,而由房東沒收押金,則該筆押金收入即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定第十類:「其他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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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1/14-承租人負擔補充保費,應視為租金

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按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舉例說明】
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每月給付乙君60,000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6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68,181元;扣繳稅款為68,181元*10%=6,818元;補充保險費為68,181元*2%=1,363元。

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102年9月9日臺稅所得字第10200636080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請注意並配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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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公司設籍使用,係屬個人將財產無償出借與法人使用,依上揭規定,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而且,被稽徵機關設算的租賃收入,公司不可以列報扣除其營利事業租金費用。但是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舉例說明】
某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其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非營業人)作為辦公及活動使用,同時經雙方辦理無償借用之公證,則可免設算租賃收入;但是如果某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提供其兄弟姐妹做為牙醫診所使用,因兄弟姐妹為旁系血親(非屬直系親屬),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他人」之定義,其提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仍然會被稽徵機關設算租賃收入。

個人如欲將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其他個人或公司使用,請注意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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