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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8-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處1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與配偶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3,481元外,並按所漏稅額3,481元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查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之減除,以達量能課稅之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申請人與配偶於96年間結婚,100年度仍為夫妻,申請人配偶有所得,申請人即負有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惟渠等卻分開申報,且互不填載配偶之個人基本資料,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又渠等以前年度皆依規定合併申報,則本年度分開辦理申報涉有以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之故意,又其縱非故意,仍有未依規定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申報之過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逃漏稅捐即應論罰。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法已有明文規定,又所得稅法係具公法性質之強行規定,尚不得以任何情事而免除夫妻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之義務。惟若因分居確實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配偶欄內填載配偶資料,並註明分居,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與配偶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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