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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3-【營所稅-投資損失】列報國外被投資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之投資損失應提供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而該被投資事業之虧損亦應以實質發生為限。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僅提供轉投資中介功能,未僱用員工從事營運或無積極營業行為等),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舉例說明】
假設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0%持有被投資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若A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註冊登記,並轉投資大陸地區B公司,實質為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故甲公司究有無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所轉投資之B公司其實質營運事業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提示實質轉投資事業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應否准投資損失之認列。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並提示合法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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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3-【營所稅-投資損失】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之認列,如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2,300萬元,經查係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依其檢附之股東會議紀錄,係以99年7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相關變更登記事項並已辦理完竣,且所附主管機關核准減資登記之核准日期為99年8月12日。據此,其減資基準日為99年度,非屬100年度之投資損失,經國稅局予以剔除補稅391萬元,應補稅款業已繳納確定,因該投資損失核屬99年度之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國稅局業請甲公司辦理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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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3-【營所稅-外銷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檢附損失歸屬責任證明文件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及依賠償方式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結匯證明文件、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出口報單及運寄證明、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或是減收外匯之證明文件,且證明與營業有關,始可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舉例說明】
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其列報其他損失1,300餘萬元,全部係屬外銷貨物因產品瑕疵之賠償損失,係屬外銷損失性質。經查該公司列報之損失為國外A公司接受國外B公司訂單,轉向甲公司訂貨,貨物由甲公司透過A公司送至B公司,嗣後因產品瑕疵遭A公司索賠而給付賠償;因該筆外銷損失達50萬元以上,甲公司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證明文件,嗣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於製造過程,接受A公司提供之規格生產,須經A公司駐廠技術人員檢驗合格後方可出貨,且甲公司提示買賣合約書,該交易甲公司並不負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該筆損失不應由甲公司負擔,經國稅局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備齊法令規定證明文件外,尚須證明損失確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才可列報,應請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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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5-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務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營利事業兌換虧損之認列時點,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方得列為損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營利事業尚未清償之外幣借款,其雖有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舉例說明】

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100年度尚有外幣借款,因匯率變動,A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2億餘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之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因A公司截至100年底尚未償還該筆外幣債務,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將該筆列報之兌換虧損予以剔除補稅3,400餘萬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僅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屬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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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9-營利事業持有閒置外幣資金,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損益

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交易,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盈虧,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日前國稅局查核某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淨損失4億餘元,發現該公司係將閒置外幣資金以外幣定存到期換單再續存方式作為理財規劃,誤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點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僅係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應屬於未實現之損失,致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持有閒置外幣資金之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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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5-營利事業商品或原物料報廢,如何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如總公司與工廠或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縣市,工廠或分支機構可就近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物料報廢,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可透過網路、傳真或郵寄方式辦理,相關表單及填寫範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申辦方式如下:
一、線上申請: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15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或商品、在製品(含生鮮農、魚類產品)報廢之報備」,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

二、書面申請: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2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wrod、excel、pdf格式),下載表單填妥後以傳真或郵寄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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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2-營利事業利息支出之認列,請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如有借款與同業並未收息或收取利息不相當時,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當年度有資金貸與同業乙公司,該部分已列報利息收入;惟經查核該公司當期一方面亦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支出,惟向乙公司所收取利息收入顯低於甲公司支付銀行利息,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故甲公司借入款項與相當貸出款項之利息差額應不予認定。經依規定重新計算後,依差額調減利息支出100餘萬元,補徵稅額20餘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請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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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有關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所獲配該被投資事業之股票股利,應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以計算其投資損失

公司因其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依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時,得將其投資該營利事業所獲配股票股利之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以計算投資損失。

所得稅法令自始將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配發股票股利之面額認定為股東之股利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故股東不論係出售該等股票或減資彌補虧損並收回該等股票,應以獲配時依法按股利所得課稅之股票股利面額作為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或投資損失,始為合理。

【舉例說明】
A公司97年度以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投資B公司100,000股(每股13元),嗣於98年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10,000股。復因B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A公司因而減少持股66,000股〔(100,000股+10,000股)×60%〕,則A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前開盈餘轉增資配股之面額計入其實際投資成本1,400,000元(1,300,000元+10,000×10元),按B公司減資比例(60%)計算投資損失為840,000元(1,400,000×60%)。

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納稅義務情事者,稽徵機關會查明個案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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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4-【營所稅-投資損失】列報投資損失,應留意其認列時點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並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認列投資損失。

【舉例說明】   
查核某家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虧損原因主要係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經核相關清算文件,該被投資公司相關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101年1月26日,依前揭規定,應於101年認列投資損失,乃將原帳列100年度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除須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其認列時點係以相關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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