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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8-遺產管理人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者,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99年2月13日死亡,其名下雖留有遺產,惟無繼承人,後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6日指定後,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於101年9月6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惟遺產管理人於101年11月21日始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已逾申請期限,故該局未准予遺產管理人延期之申請。

呼籲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此類案件,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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