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來電詢問:
父親於102年間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之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嗣於104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於104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惟其父於104年7月間辭世,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申報遺產稅時,其申報書財產種類及其價值應如何申報?
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本件李父購入不良債權,透過法拍程序,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以其持有債權抵繳法拍價款,依上述規定,其於104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故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土地」及「房屋」科目列示,並分別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至原900萬元債權因部分抵繳拍賣價款500萬元後尚有400萬元尚未獲清償,應以債權列報;惟若由納稅義務人提供或國稅局查證已取具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債權憑證,或債務人已無剩餘財產等,經審查認定該債權無法收取或行使者,可將其轉列不計遺產總額項下。
國稅局特別指出,一般民眾誤認為是類案件須將土地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方以「土地」科目列報,在未登記前僅能以請求權方式列報,顯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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