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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2-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等虛擬通路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邇來民眾反映向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之電視購物臺、網路購物消費或有線電視購物付費後,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恐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之虞。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等營業人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其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並於交易完成前告知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外,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發票開立訊息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該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有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憑證之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準此,是類營業人依規定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買受人如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應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買受人。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等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避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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