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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2-【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所得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依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上開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適用法令錯誤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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