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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4-【遺產稅】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為確保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該條但書明定,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應追繳應納稅賦。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99年4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而免徵遺產稅,嗣該農地於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期間內被法院拍賣,即繼承人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應予追繳應納稅賦。

進一步說明,依據上開法令「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繼承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並不論其移轉予第三人之原因為買賣、拍賣、贈與或信託,皆屬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特別提醒,於農業用地5年列管期間,稽徵機關會定期抽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發現農地有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情形,稽徵機關會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如能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將不會被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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