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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非自用之都市土地及其建物且涉特銷稅課稅範圍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繳清稅款可免受罰

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非自用之都市土地及其建物,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該稅屬於銷售稅性質,就銷售價格按該房地持有期間情形,分別以15%及10%稅率計算(持有期間1年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內為10%)。

基於愛心辦稅及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而受罰,各國稅局網站除提供法令查詢服務;民眾亦得對個案之徵免疑義,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諮詢。

特別提醒民眾,若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繳清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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