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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奢侈稅-罰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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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非自用之都市土地及其建物且涉特銷稅課稅範圍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繳清稅款可免受罰

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非自用之都市土地及其建物,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該稅屬於銷售稅性質,就銷售價格按該房地持有期間情形,分別以15%及10%稅率計算(持有期間1年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內為10%)。

基於愛心辦稅及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而受罰,各國稅局網站除提供法令查詢服務;民眾亦得對個案之徵免疑義,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諮詢。

特別提醒民眾,若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繳清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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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5-【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藉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民眾藉由低報銷售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課徵規定外,均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銷稅,至於申報計算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臺中市土地,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銷售價格600萬元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惟因申報銷售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相當,經該局追查買賣資金流向,發現甲君收取銷售價款較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價格多出80萬元,甲君表示該價款係買方給予之土地介紹服務費。由於計算特銷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或補償費等應一併計入銷售額計算特銷稅,因此甲君應就短報80萬元補徵特銷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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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藉成年子女名義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徵特銷稅。惟如巧取安排藉由贈與已成年子女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於99年12月購買座落彰化市房地,於100年9月贈與其23歲兒子乙君,乙君旋於同年11月出售該房地,因乙君持有期間僅2個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甲君因聽信他人建議,將其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徵特銷稅之兒子乙君,再藉由乙君銷售不動產以規避特銷稅,案經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出售價款確實係由甲君收取,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按不動產銷售價格500萬元補徵特銷稅75萬元並處罰鍰。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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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假贈與真買賣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補稅處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近來發現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
甲君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予乙君,依規定甲君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甲君卻申報贈與稅,經查獲實為買賣交易,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須加處罰鍰。

提醒民眾,如有類此假借贈與方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後被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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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1-【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將加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假贈與真買賣或倒填立契日期等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發現不少民眾誤信坊間謠傳,以為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的人頭買賣不動產(例如:父親利用子女名義),都不會被課徵特銷稅,但最後還是會被國稅局識破。


國稅局就其查獲規避特銷稅之案例說明如下:

一、投資客甲君以乙君名義取得法拍房地,於持有期間6個月內,為墊高房地價格,以假買賣方式轉售予丙君,再由丙君銷售與第三人,經查乙君及丙君名下均無不動產且無所得,相關買賣契約之簽訂、資金統籌由甲君所為,實質上所獲之經濟利益均歸屬甲君,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78萬元並處以罰鍰。
二、丁君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交屋前將預售承購權讓與其女兒戊君,交屋後登記於戊君名下,戊君於持有期間6個月內辦竣戶籍登記後即出售,經查戊君年紀輕、無所得且相關買賣契約均由丁君代理,資金亦回流予丁君,資金掌握及實際經濟利益均歸屬予丁君,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322萬元並處以罰鍰。
三、己君將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贈與庚君,經查己君與庚君無親屬關係,又發現庚君利用其弟之名義匯入相當房地時價之款項予己君女兒,顯見以假贈與行買賣之實,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29萬元並處以罰鍰。
四、辛君於101年10月24日立約出售持有僅1個月之房地,因未辦竣戶籍登記,於同年11月2日解除原契約,當天另訂新契約並辦竣戶籍登記,經查買方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買賣契約書及商業本票之簽訂日期均為101年10月24日,顯見該日應為買賣雙方合意之日,該日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43萬元並處以罰鍰。
五、壬君於99年9月取得房地,於100年度與買方簽訂買賣合約書,又於101年12月簽訂另一份買賣合約書,壬君認為第1份合約書只是預訂性質,第2份才是正式之合約書,且第2份合約書簽訂時該房地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經查買方早於100年簽約時,已將近九成房地款付予壬君,依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因此壬君於第1次簽訂契約時持有該房地期間未達2年,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所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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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2-假贈與之名行買賣之實以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納稅義務人假藉贈與名義,實則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0年9月與乙公司簽約,以總價700萬元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應於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105萬元(700萬*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甲君卻以該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未達起徵點)申報贈與並免納贈與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君與乙公司間實為買賣的資金流向,乃依法補稅並加處罰鍰。
   
部分民眾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第1次出售不動產時,因未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而受罰,為減少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已將現行最低裁罰0.5倍降為0.25倍;另外在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之逃漏稅處罰外,也新增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予以較重之處罰規定,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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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遭補稅處罰外,當心被追訴刑事責任,惹「稅」「罪」上身!

為落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立法目的及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各種不當形式安排 (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假人頭、先租後售、預告登記等)短期買賣不動產規避特銷稅之案件加強查核,國稅局發現還是以找名下沒有房子,符合自住條件的「人頭」操作短期買賣規避特銷稅手法最多,已針對無所得資力疑似被利用當人頭短期買賣房地案件,列入專案查核,且陸續破獲多筆不法虛偽安排逃漏稅案件。

【舉例說明】 
甲君自97年起即經常有不動產買賣交易資料,但自100年6月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名下尚有多戶房屋,為規避特銷稅,甲君開始利用名下無房產的人頭登記買賣房地。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君購入房地時,均會於契約加註特別條款約定價金由甲君支付,另所有權須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於出售房地時,甲君再以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契約並收取訂金,經追查案關人所得能力及價金支付流向,出售款項實際由甲君收取,其自100年6月起迄今利用此方式買賣房地件數達13筆,涉嫌逃漏特銷稅1,650餘萬元,該局依實質認定甲君短期銷售不動產行為,予以補稅處罰,對於有心人士刻意不法規劃安排之行為也將依法告發刑事責任。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之刑責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者,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幫助逃漏稅之刑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刑罰相當嚴厲,民眾切勿貪圖小利,聽信不當建議,反得不償失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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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以來,諸多坊間流傳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例如出售房地暫不辦理過戶,買方同意先採預告登記方式以確保產權,等到原賣方持有該房地期間超過2年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等,國稅局持續加強蒐集各種資料產出異常案件,列入專案查核,並陸續查獲多筆不法規避案件。

【舉例說明】
國稅局舉出最近查獲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10月間買賣取得臺中市房地,並於101年5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旋於101年11月間塗銷該預告登記後即另以買賣移轉辦理登記予乙君,因其於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經國稅局局深入查核發現,出賣人甲君早於101年5月間即議妥1,500萬元之價金,同意將該房地出賣與乙君,並已收取買賣契約價款半數,甲君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雙方乃約定先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乙君權利,待甲君持有該房地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1年10月間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1年11月間乙君支付尾款後,同時辦理塗銷預告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顯係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2年之規定,國稅局乃按甲君實際出售該房地時,持有期間僅1年7個月,應適用10%稅率補稅15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75萬元罰鍰。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為杜絕迂迴規避手法,已於102年7月11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前述利用其他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處罰倍數已提高為2.5倍,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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