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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房屋出租,約定由承租人代支付大廈管理費 ,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管理費之繳納,原則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義務,承租人並沒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故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繳納管理費之約定,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均可予以減除,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是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大廈管理費,可認屬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詢問,其101年度出租房屋收取現金租金5,000元,惟約定大廈管理費1,000元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給管理委員會,其租金收入如何計算?又管理費1,000元是否可作為租賃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納稅義務人甲出租個人房屋,其約定由承租人所代繳納之大廈管理費1,000元視為租賃收入一部分,即租賃收入應以6,000元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逐項舉證扣除折舊、修理費、保險費等必要損耗及費用時,其所支付之管理費1,000元可檢附合法支付憑證,自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不採舉證申報,則可適用租賃收入減除當年度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即租賃收入6,000元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3,420元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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