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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為房屋現值1.5%至3.6%,該部依同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者,適用1.2%稅率。
有關上開自住房屋定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符合社會家庭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表示,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不符上開供自住使用,應按1.5%至3.6%稅率課徵,其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不得適用1.2%自住稅率。除此之外,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租賃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呼籲房屋所有人注意,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之情形者,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最低稅率1.2%,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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