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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者,亦應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國稅局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以確實掌握營業人之營業狀況,核實課稅,稅籍清查作業一向為國稅局重要之例行性業務。但國稅局辦理稅籍清查時經常發現營業人誤以為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得免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異動時,僅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卻未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而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所以營業人雖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之營業人,儘速向轄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相關登記事宜。國稅局為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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