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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自住房地,適用免課徵特銷稅之戶數,應以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自住房地為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外,應課徵特銷稅,但對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情形,則明定排除課稅。

政府為健全房屋市場,維護居住正義,對短期投機炒作課徵特銷稅,但為照顧民眾有自住換屋之需求,乃參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家庭核心成員(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明示排除課稅。

財政部為落實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日前於102年10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解釋令,明定審認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   
所有權人甲君出售其自自已成年「子女」受贈取得而持有不到1年之房地(已繳納贈與稅),只要甲君家庭核心成員確實僅有該1戶房地,且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縱使甲君尚有其他未成年「孫子女」擁有其他房地,仍可排除免課徵特銷稅。
   
特別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持續針對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假租賃真買賣、預告登記、利用他人名義及短期炒作精華地段房地,規避特銷稅之案件加強查核,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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