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04-自然人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時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張先生詢問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於102年9月份銷售電能共計5萬元,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09904544950號令釋,自然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函釋規定,以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

若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獨資組織規定報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張先生應於103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上述銷售額5萬元乘以6%純益率計算出營利所得3,000元後併入其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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