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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租金扣繳】財產權利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

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公司給付租金,其扣繳義務人應依給付財產權利金額,按當年度適用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惟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蔸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說明】
A公司於98年間向出租人甲君承租辦公大樓,雙方租賃契約書明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5萬元,並包含每月管理費2,500元;該公司主張支付予出租人甲君之租賃所得應包含大樓管理費,惟依上開令釋規定,大樓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其性質與支付現金租金完全相同,應視同租金列報租賃所得;而承租人即扣繳義務人也應將之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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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房屋出租,約定由承租人代支付大廈管理費 ,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管理費之繳納,原則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義務,承租人並沒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故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繳納管理費之約定,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均可予以減除,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是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大廈管理費,可認屬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詢問,其101年度出租房屋收取現金租金5,000元,惟約定大廈管理費1,000元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給管理委員會,其租金收入如何計算?又管理費1,000元是否可作為租賃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納稅義務人甲出租個人房屋,其約定由承租人所代繳納之大廈管理費1,000元視為租賃收入一部分,即租賃收入應以6,000元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逐項舉證扣除折舊、修理費、保險費等必要損耗及費用時,其所支付之管理費1,000元可檢附合法支付憑證,自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不採舉證申報,則可適用租賃收入減除當年度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即租賃收入6,000元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3,420元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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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證交稅】夫妻間因贈與轉讓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凡買賣經銀行簽證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該項股票若因贈與取得者,非屬買賣行為,應免課證券交易稅。

至於夫妻間因贈與轉讓取得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該項股票,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贈與股票過戶登記,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本身權益,避免因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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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房屋之所得,綜所稅該如何申報?可否採用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今年剛成交一筆房產交易,出售房屋有所得,明年綜合所得稅該如何申報?可否採用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
凡非經常買進或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所得額。而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取得房屋的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另外參照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解釋函令,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在得減除之範圍。

惟應注意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出售前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採用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僅有在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也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近來房市交易熱絡,房價節節高升,財政部為落實租稅公平,要求各地國稅局針對鉅額房產交易加強查核,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時,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否則一經查獲有漏報所得,除補徵本稅外,還可能遭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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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扣繳義務人應依限「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如有發現錯誤,應儘速於申報期限內辦理更正或補報,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經營之A商號於100年度給付租金1,080,000元給丙君,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於申報扣繳憑單時,誤申報乙君為所得人,遲至101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丙君,經國稅局查獲,按扣繳稅款108,000元處10%罰鍰1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101年1月19日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資料繕打錯誤,在未經檢舉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前,即於101年2月22日自動申請更正,並未增加國稅局稽徵成本,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更無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圖,應予撤銷處罰。國稅局以甲君雖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惟未據實申報所得人,自屬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違反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所為之處罰係屬行為罰,非屬漏稅罰,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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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電視節目來賓配合電視公司指定議題發表意見,所領取的酬勞屬薪資所得

電視公司給付所屬頻道談話性電視節目來賓酬勞,依其性質判斷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請電視公司於辦理扣繳時正確填報所得類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之判斷,須以提供勞務者是否以專業性勞務或技藝自力營生、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或純係受僱提供勞務收取酬勞而定,並非逕以承攬、委任或僱傭等契約形式關係區分。所以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經營業務之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及其他「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節目來賓參與節目錄製,配合指定議題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其提供勞務之方式,係由電視公司決定,且勞務提供(發表意見)具專屬性,來賓須自行完成,電視公司與節目來賓間具有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符合薪資所得的特性,與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營生,自行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等特性有別,因此,其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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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7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元*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1,320元(22,000元*6%=1,320元),原應於7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月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該局承前例,甲公司另於同月25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B君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超過基本工資1.5倍(28,571元),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5,400元(30,000元*18%=5,400元),並應於8月3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8月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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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公司有給付薪資給員工時,目前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給付之所得,若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若有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若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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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個人申報扶養無同居且無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為子女!當心補稅並移送法辦?

少數納稅義務人以為只要將其他親屬如姪子、甥女等戶口遷入同戶籍,便可以多申報免稅額,更有甚者,竟列報其他親屬為其子女,事後經查明實際並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除遭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扶養親屬部分則另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還須扶養者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亦即具有以久住之意思同居一家共同生活才行,登記在同一戶籍並不必然同居一家共同生活,此外若申報年齡滿20歲以上之受扶養人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符合規定。

【舉例說明】
某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在學甥姪四人遷入其戶籍,同時列報其為子女,經查明某甲甥姪均住宿在外縣市求學,並無與某甲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之事實,依法即不認列其申報的免稅額,並因其虛列「甥姪」為「子女」,國稅局將會清查某甲在核課期間內之申報案件,並視違章情節,除補稅送罰外且移送法院追究其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責。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前段之適用,應以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對受扶養權利人有扶養義務,且無其他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在先之人,或雖有其人而無扶養資力或資力不甚充分者為限。而父母依民法第1115條之規定,為最優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如有扶養子女之能力,其子女自不宜由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申報。準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家屬,並列報為親屬免稅額者,自須提出該受扶養人之父母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證明,始可據以減除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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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房東沒收房客的押金,是否要申報所得?

房東於出租房屋時,常見雙方約定並支付押金,以擔保房客積欠房租、管理費、損害賠償時之債權。倘若房客果真違約,而由房東沒收押金,則該筆押金收入即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定第十類:「其他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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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2-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要件始得列報

民眾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情事時,常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應注意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扣抵。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如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則不在此限。自用住宅之房屋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舉例說明】
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0餘萬元,經查獲其於98年度購買新房屋,於99年度出售舊房屋,惟買進價額尚低於出售價額,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甲君不服而提起復查,主張其購入房、地總額高於賣出房、地總額,符合重購退稅條件云云。經國稅局以民眾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買賣契約文件,其房屋買進價額尚低於出售價額,民眾主張應依房地買賣總額計算,容屬誤解,遂駁回復查申請。

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而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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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2-除合法受委託外,非納稅義務本人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部分民眾至稅捐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查調個人稅籍清單,如未攜帶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即無法查調。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之人。」,故受扶養親屬無法查調納稅義務人之稅籍清單。又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且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亦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如前所述,稅籍清單亦屬納稅義務人納稅資料,非納稅義務本人不得申請查調。

籲請民眾如欲查調個人稅籍清單,如係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辦理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係委託代理,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與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印章並填妥委託書,避免多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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