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0-【證券交易所得】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增資時未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認購股份繼續持有至公司掣發股票後出售,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股票取得日期如何認定?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增資時,依公司法規定未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認購其股份,繼續持有至該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個人股東取得表彰其股份之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股東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為股票取得日期。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度(103年5月申報)恢復課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度起,如有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後出售者(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1萬股以下除外)」,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個人出售前揭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如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1年,其證券交易所得可減半課稅(以1/2計算課稅所得額),持有期間之計算,係以取得證券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於認購股份時公司尚未發行股票,繼續持有至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掣發股票後轉讓,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得以認購股份之繳納股款日為股票取得日期,適用長期持有之租稅優惠,如於申報時適用錯誤,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勿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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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9-【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於102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要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下列情形者,應核實計算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一、課稅範圍:
(一)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出售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出售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核實課稅方式:
(一)申報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單一稅率:15%。
(三)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四)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五)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六)推計純益率: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2)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個人於102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合併報繳,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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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8-【證券交易所得】哪些申報戶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102年至103年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所以,民眾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分別核實計算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並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舉例說明】
陳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102年3月6日在甲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該公司IPO股票2萬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是否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因陳先生是在承銷階段取得甲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因此,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38,653元【(成交金額12元×2萬股)-(取得成本10元×2萬股)-(必要費用720元+627元)】及應納稅額5,797元(38,653元×稅率15%),並在今(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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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8-【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損失之適用條件及需備之文件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度起課徵,楊小姐是菜籃族,很擔心因為利用閒暇時間小額投資買賣股票而遭補稅,楊小姐說股價起起落落,其實沒賺錢,到時候若出售股票有交易損失,可否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納稅義務人適用核實課稅,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係按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者,則出售股票時之交易損失可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申報股票交易損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另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雖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個人(包括本人、配偶或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算,且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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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8-【證券交易所得】1萬股以下IPO股票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承銷取得之股票
年度又開始了!部分民眾會趁著年節空檔整理去(102)年的所得資料,以為5月的所得稅申報做準備。值得民眾特別注意的是個人的股票交易所得自102年起必須納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民眾要記得提早蒐集股票交易的相關資料。
102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範圍包含: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至於IPO股票交易所得指的是IPO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交易所得。自102年起,個人IPO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舉例說明】
假設A公司102年3月1日上市,(一)甲君於公開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股票2,000股,102年7月1日全數出售,甲君所出售A公司股票2,000股係承銷取得,所以全數不課稅。(二)乙君於A公司興櫃階段取得股票6,000股,公開承銷階段又取得2,000股,102年7月1日乙君出售股數7,000股者,雖然出售IPO股數合計在1萬股以下,然依先進先出法,其中6,000股非屬承銷取得,仍應核實課稅,另1,000股屬公開承銷取得,且在1萬股以下,則無須課稅,也就是說,乙君出售IPO股票股數雖在1萬股以下,但並非全數毋須課稅。
個人出售IPO股票股數在1萬股以下者,仍應注意是否屬承銷取得,非屬承銷取得的股票交易所得仍應一併申報繳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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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3-自102年1月1日起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及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自102年1月1日起,民眾出售股票有下列情形者,應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核實課稅範圍: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10萬股)以上者。
(三)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一)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採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
(二)民眾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未能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可依下列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15%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0%
3.IPO股票:50%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
104年(含104年)以後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部分(排除強制核實課稅部分),由國稅局另行發單補徵0.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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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1-配偶相互贈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受贈配偶於上市、上櫃後出售,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屏東唐先生來電詢問,甲公司股票在102年6月上櫃,他在101年10月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萬股,並在102年8月全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鄭小姐102年10月出售該受贈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該股票性質應以第1次贈與前的性質認定,即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IPO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唐先生雖然是在甲公司股票上櫃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但該股票在唐先生贈與給鄭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鄭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而且甲公司股票是在102年1月1日以後上櫃,因此,鄭小姐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明(10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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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9-廢止「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證券商不須再向稽徵機關彙報選定核實課稅者名冊及非居住者名冊!
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第89條條文,並取消自102年起至103年止設算課稅規定,個人已無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課稅方式。
配合前揭所得稅法之修正,財政部已於102年8月16日廢止「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故對於首次開立證券戶者,證券商不必再受理民眾申請選定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對於已受理選定課稅方式者,亦無須於103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此外,原「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證券商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1年度個人證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之作業,亦一併取消。
對於已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止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採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因修法後,業已取消102年至103年設算扣繳之課稅規定,除非納稅義務人係出售屬應核實課稅之證券外,其餘證券交易所得均以零計算。
【舉例說明】
如果某乙原本已向證券商選定採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惟因其只買賣已上市公司股票(非IPO股票),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規定,不論某乙102年度出售上市公司股票金額為何,其證券交易所得均為零。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及第89條條文已於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證券商請注意並配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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