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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遺產稅-法令規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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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縱然只有汽、機車,納稅義務人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被繼承人名下的汽、機車,因生前借予他人使用或閒置,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繼承人因而疏忽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汽、機車即未能在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致車輛牌照遭註銷,影響繼承人使用車輛行駛道路的權利。

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外,就所遺車輛,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相關證明後,即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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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仍屬於遺產稅的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惟申報時應取具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證明之文件,並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該筆債權始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國稅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其申報資料,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與乙君有資金往來,經查核為被繼承人甲君對乙君有應收債權,並約定借貸利息,且無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之證明,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應收債權列報,經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

提醒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應先瞭解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及流動情形,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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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將追繳贈與稅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農地贈與時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資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增值稅單及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外,並應注意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移轉買賣或贈與他人,並且必須做農業使用之限制,意即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方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應予追繳遺產稅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追繳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又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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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被繼承人生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若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外,也要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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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歸戶參考清單,並運用此份資料向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等取得應檢附之財產證明文件,作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如有短漏報情事,尚難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作為漏報遺產免予處罰之理由。

舉例說明】
甲君漏報其父遺產股票3,200,000元及壽險公司未到期保費490,000元等,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父財務獨立操作,無從知悉漏報之遺產,不應受罰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檢附之股票明細已載有所漏股票,或甲君為其父所遺股票之公司股東及其父投保保單之指定受益人,對於其父之遺產,尚非無法查證或查證困難,而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特別叮嚀,國稅局提供的財產及所得歸戶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自行查對,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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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105年4月5日死亡,105年期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104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5年4月5日計有280日,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5年為366日)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502元(100,000×280/366)。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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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再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撫慰金。」。故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時,因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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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的母親不幸於日前過世,其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王小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經國稅局以不符法條規定予以剔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

進一步說明,本項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所照顧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病患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政府照顧殘障者的社會福利政策,所以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本案因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被繼承人本人,與立法目的不符,所以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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