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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投資抵減/盈虧互抵訊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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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起徵額者,其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金額究應如何減除?

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前揭規定之起徵額(新臺幣12萬元)者,既得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10日台財稅第31000號函釋意旨,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至於營利事業申報之全年課稅所得額如果超過上開起徵額,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

【舉例說明】
甲公司截至104年度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500萬元,其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之所得額為110,500元,因為未達起徵額(新臺幣12萬元),無須於損益表第55欄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欄位中申報扣除當年度所得額;惟若當年度結算申報未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之所得額為350萬元,因已超過起徵額,如欲主張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以免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依規定扣除前揭之前10年核定虧損350萬元,使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得主張僅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338萬元,致課稅所得額為12萬元,籲請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該欄項之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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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時,應先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投資收益後之餘額,始可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3百餘萬元,公司申報時係依102年度申報虧損數列報,惟未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經國稅局查核102年度虧損金額3百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計算,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已無餘額可供扣除。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先以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盈虧互抵,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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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詢問:公司去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會計師簽證且虧損,但是最近發現漏報所得50萬元,是否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同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進一步說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至於實務上營利事業雖有進貨、費用支出等實際交易事實,卻因疏忽而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如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形者,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占同年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冊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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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9-【營所稅-研究發票支出】公司申報102年度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103年6月3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者,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3年2月1日至6月3日止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若有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

100年及101年度轄內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分別為538家、421家,其中100年度19家、101年度11家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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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4-【營所稅-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在申報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時,應先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投資收益後之餘額,始可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申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9百餘萬元,公司申報時係依98年度申報虧損數列報,惟未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經國稅局查核98年度虧損金額為9百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計算,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餘6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如有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先以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盈虧互抵,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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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5-【營所稅-投資抵減】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 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公司如另有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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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營所稅-盈虧互抵】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已明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符合下述條件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如期申報者
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課稅所得額-600萬元,經查獲短漏所得12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480 萬元,致匿漏所得稅額20萬4千元,因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25%,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本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480 萬元,否准供以後年度抵減。

提醒營利事業應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並誠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因記載不全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而影響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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