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9-【扣繳申報】受託人申報信託收入義務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102年將不動產贈與其子,並由本人(陳先生)當受託人及其子為受益人。聽說,在1月底前要申報信託財產收入。
依此案例,陳先生是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在103年1月31日前(今年可延至2月5日前),應填具102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成本、費用、或分配予其子(受益人)之所得額,並檢附102年度收入相關憑證,如扣繳憑單等,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今年可延至2月15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其子(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或填發,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且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免罰。
受託人未依規定申報、短漏報信託財產收入、虛列費用或計算受益人所得額比例有誤,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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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0-信託財產未產生所得,仍應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受託人應就各受託信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102年度順延至103年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俾其申報綜合所得稅。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資料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佰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則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最後提醒,今年申報期限截止日為103年2月5日,為維護自身權益,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仍應填具信託所得申報之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資料,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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