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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2-除合法受委託外,非納稅義務本人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部分民眾至稅捐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查調個人稅籍清單,如未攜帶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即無法查調。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之人。」,故受扶養親屬無法查調納稅義務人之稅籍清單。又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且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亦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如前所述,稅籍清單亦屬納稅義務人納稅資料,非納稅義務本人不得申請查調。

籲請民眾如欲查調個人稅籍清單,如係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辦理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係委託代理,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與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印章並填妥委託書,避免多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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