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大家最愛的智盛所提供的報稅懶人包終於整理出來了,歡迎大家參考~
A:我要如何判斷104年度我需不需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Q:智盛回覆
一、您領取的如非薪資所得
104年單身之個人全年所得<175,000不用繳稅亦可免申報。
104年單身之個人可扣除=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90,000=175,000
二、您領取的如為薪資所得
104年單身之個人全年薪資所得<303,000不用繳稅亦可免申報。
104年單身之個人可扣除=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90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28000=303000
A:104年度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呢?
Q:智盛回覆
可以利用下述方式作申報:
1.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上網申報,報稅軟體下載:http://www.tax.nat.gov.tw/info_IRX_download.html?id=1
2.本人帶身份證正本,至就近的國稅局或稅捐處查詢所得及扣除額,現場有服務人員可以代為網路申報。
3.至國稅局索取綜所稅申報書,採人工申報。
A:聽說保險費可以抵稅,要如何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Q:智盛回覆
個人綜合所得稅有分為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90,000、【已婚】180,000
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才會有利。
保險費是屬於列舉扣除額的其中一項,每人每年限24,000+健保無限額,所以您可以自行檢視以下的列舉扣除額加總是否有大於標準扣除額,如果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保險費即有達到抵稅的效果。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A:我父母親沒有工作,但未滿60歲可以申報扶養嗎?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呢?
Q:智盛回覆
直系尊親屬(父母親、祖父母)申報扶養條件:
一、已滿60歲---免附證明文件
二、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免稅額(104年為85,000)---免附證明文件
三、未滿60歲,身心障礙-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四、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例如醫生開立證明
A:我可以申報扶養兄弟姐妹嗎?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呢?
Q:智盛回覆
兄弟姐妹申報扶養條件:
一、未滿20歲---免附證明文件
二、已滿20歲,仍在學---檢附學生證
三、已滿20歲,身心障礙-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四、已滿20歲,無謀生能力-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例如醫生開立證明
A:姐姐與姐夫都無所得,我可以申報扶養姐姐的女兒嗎?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呢?
Q:智盛回覆
姪女是屬於其它親屬,申報扶養條件:
一、未滿20歲---檢附扶養事實證明
二、已滿20歲,仍在學---檢附學生證及扶養事實證明
三、已滿20歲,身心障礙-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扶養事實證明
四、已滿20歲,無謀生能力-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例如醫生開立證明及扶養事實證明
特別提醒,姐姐與姐夫無所得並不代表無法扶養小孩,所以如果無法舉證姪女由您扶養的事實,被剔除的機率很高。
A:104年收到的扣繳憑單是指104/1月~104/12月的所得嗎?
Q:智盛回覆
不一定,因為綜所稅是屬於現金收付制,所以扣繳憑單上的所得總額是指104年所領取的所得。
舉例說明:
1.您服務的單位104/12月的薪資是於105/1月份給付,今年收到的扣繳憑單就不會含此筆所得資料。
1.您服務的單位103/12月的薪資是於104/1月份給付,今年收到的扣繳憑單就會含此筆所得資料。
A:父母親離婚,請問可以申報扶養父母親嗎?
Q:智盛回覆
可以,父母親屬於直系尊親屬,只要符合扶養條件即可申報扶養。
A:與祖父母沒有同戶籍,可以申報扶養祖父母嗎?
Q:智盛回覆
可以,祖父母、父母親、兄弟姐妹、子女只要符合扶養條件,不用同戶籍即可申報扶養。
A:外公104年初過世,請問今年申報綜所稅可以申報扶養?
Q:智盛回覆
可以,105/5月是申報104年度綜所稅,所以104年度仍可以申報扶養。
但106/5月申報105年度綜所稅,就不能申報扶養。
A:104/12月舉辦婚宴,但105/1月才登記結婚,夫妻可以合併申報綜所稅嗎?
Q:智盛回覆
105/5月是申報104年度綜所稅,結婚是以登記為主,所以104年度夫妻應分開申報綜所稅。
A:104/12月登記結婚,夫妻應合併或分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嗎?
Q:智盛回覆
104年度新婚年度,夫妻綜所稅可以自由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所以可自由選擇有利的方式作申報。
A:我有開一家免用統一發票的企業社,請問要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Q:智盛回覆
國稅局每三個月寄給您的營業稅繳款書上,有列示每三個月的銷售額。
全年銷售額合計*6%=營利所得,將此營利所得併綜所稅計算。
A:我有在外面租房屋,請問這筆租金支出可以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嗎?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呢?
Q:智盛回覆
個人綜合所得稅有分為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90,000、【已婚】180,000
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才會有利。
租金支出是屬於列舉扣除額的其中一項,每戶每年限額120,000,所以您可以自行檢視以下的列舉扣除額加總是否有大於標準扣除額,如果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租金支出即有達到抵稅的效果。
另外提醒您,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應符合條件,請參考此篇說明:http://www.jfcpa.com.tw/WebPage/ArticleDetail.aspx?ID=1105#.VytPjU1Jk5u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A:請問房屋貸款可以抵個人綜合所得稅嗎?
Q:智盛回覆
房屋貸款本金是不能抵個人綜合所得稅,是僅有購屋借款利息部份才可以列舉扣除。
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條件請參考此篇說明:http://www.jfcpa.com.tw/WebPage/ArticleDetail.aspx?ID=1106#.VytQRE1Jk5t
A:請問做假牙的費用,可以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嗎?
Q:智盛回覆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另個人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若非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得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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