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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非居住者扣繳稅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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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107年1月1日-12月31日給付予非居住者扣繳之規定: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倍

每月薪資總額

扣繳率

自107/1/1 起

22,000

33,000

≦33,000元

6﹪

>33,000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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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該員工係105年7月20日入境,並於同年8月1日給付薪資,已依規定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是否於106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因該外籍員工當年度在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該公司於105年8月1日給付薪資所得,依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5年8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由於一般扣繳義務人常會誤認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均為每年1月底前,再次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扣繳憑單之申報日期,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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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7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元*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1,320元(22,000元*6%=1,320元),原應於7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月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該局承前例,甲公司另於同月25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B君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超過基本工資1.5倍(28,571元),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5,400元(30,000元*18%=5,400元),並應於8月3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8月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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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2-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之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
【薪資所得】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其他所得】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營利事業有上述代外籍員工繳納稅捐情形,如約定屬勞務報酬,得以薪資費用列支,惟若非屬勞務報酬,則核屬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且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請注意其規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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