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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扣繳義務人應依限「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如有發現錯誤,應儘速於申報期限內辦理更正或補報,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經營之A商號於100年度給付租金1,080,000元給丙君,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於申報扣繳憑單時,誤申報乙君為所得人,遲至101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丙君,經國稅局查獲,按扣繳稅款108,000元處10%罰鍰1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101年1月19日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資料繕打錯誤,在未經檢舉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前,即於101年2月22日自動申請更正,並未增加國稅局稽徵成本,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更無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圖,應予撤銷處罰。國稅局以甲君雖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惟未據實申報所得人,自屬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違反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所為之處罰係屬行為罰,非屬漏稅罰,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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