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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未分配盈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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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之。 

營利事業依IFRSs規定編製之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其他綜合損益」中屬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應於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係於處分該資產時)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至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之項目(如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與「本期稅後淨利」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兩者之加總。

特別提醒,財政部就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已發布解釋令予以明文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受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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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9-財政部對報載「政府失信未將保留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5%」之說明

有關報導「政府將股利扣抵減半之稅改方案已三讀通過,保留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卻沒同步調降」,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之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縮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時最高稅率為25%)及綜合所得稅(當時最高稅率40%)稅率間之差距,以減少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所稅之誘因。
二、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由25%調降至17%,且今(103)年6月4日 總統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5條,將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致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間之差異更趨擴大,如驟然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規定,或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恐造成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大股東規避綜所稅情形,影響小股東獲配盈餘之權益,損及稅制公平與國庫稅收,爰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仍宜予維持,以防止租稅規避及促進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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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6-【營所稅-未分配盈餘】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百分之十應納稅額之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舉例說明】
某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該公司未將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列入申報,致該公司有漏報9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核定補徵之百分之十未分配盈餘稅款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就漏報之未分配盈餘裁處罰鍰。惟公司主張其漏報之98年度未分配盈餘,已於查獲年度(101年)分配予股東,該已分配之盈餘部分應可自98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98年)之次一會計年度(99年)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本案該公司遲至查獲年度(101年)始分配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與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不合,故本案仍應就未分配之盈餘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稅後純益,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倘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則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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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0-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

【舉例說明】
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帳載為累積虧損530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900萬元,經該公司說明86年度以前帳載為累積盈餘370萬元,而87年度以後為累積虧損900萬元,故申報減除該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因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虧損數額,係屬累積不可分割者,經核該公司截至98年底止帳載為累積虧損530萬元,與申報數之差額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罰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填寫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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