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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恐遭奢侈稅補稅處罰!

鍾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2年3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該期間鍾先生之母設籍該屋,本人亦於簽訂契約日後將戶籍遷入,為何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天)辦竣戶籍登記。

鍾先生之母雖設戶籍於該屋,但非屬其未成年直系親屬,且本人亦遲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核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致遭國稅局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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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此次修正擴及於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得免予處罰,以資衡平。

財政部說明,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記載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者,如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與稅額並無不符、短(漏)報及短(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考量營業人更正之資料既未增加稽徵機關勾稽查核作業,亦不影響該貨物或勞務在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免予處罰。

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允宜比照金額錯誤情節輕微之情形,免予處罰,以符比例及一致性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符合一定條件者免予處罰,其「一定條件」按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而有不同,基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已屬最終階段銷售,尚不致因買受人取得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等情;而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因多非最終銷售階段,該買受人可能再轉售,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或增加稽徵機關查核作業之困難度。是以,對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免罰條件規範應較嚴謹,除要求應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外,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發布前,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上開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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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9-納稅義務人不得以不知法規或他人代為申報錯誤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甲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除被核定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對稅法不熟又頻繁出差,由家人代為報稅,實為家人代辦送錯申報書,並非刻意漏報,請免予處罰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違章事證明確。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甲君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甲君發生效力,原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申報,尚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甲君既有系爭所得,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未就當年度實際所得資料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縱非故意,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自應受罰。

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應課稅之所得未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申報納稅,應儘速自行依實際所得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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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9-「債權人查調債務人平台」報您知

為便利債權人申請查調多筆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時,不必久候,國稅局特於其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平台」,歡迎多加利用。

債權人可至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的右下角「主題類」項下,點選「債權人查調債務人平台」,再依申請作業流程操作,於點選「建新檔案」並填妥債權人、債務人相關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台辦理,經國稅局審核文件無誤並繳交費用後,即可取得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大大節省等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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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9-會計師自今(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廢止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名冊作業規定。

財政部表示,按現行規定,會計師接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名冊向稽徵機關列冊申報。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能考量,爰檢討廢止該列冊申報作業規定。

財政部提醒,前揭會計師列冊申報作業規定即將廢止,自今(102)年12月1日起,會計師免再向稽徵機關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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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8-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處1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與配偶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3,481元外,並按所漏稅額3,481元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查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之減除,以達量能課稅之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申請人與配偶於96年間結婚,100年度仍為夫妻,申請人配偶有所得,申請人即負有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惟渠等卻分開申報,且互不填載配偶之個人基本資料,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又渠等以前年度皆依規定合併申報,則本年度分開辦理申報涉有以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之故意,又其縱非故意,仍有未依規定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申報之過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逃漏稅捐即應論罰。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捐之義務,法已有明文規定,又所得稅法係具公法性質之強行規定,尚不得以任何情事而免除夫妻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之義務。惟若因分居確實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配偶欄內填載配偶資料,並註明分居,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與配偶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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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8-公司兼辦雜誌出版所收銷售本事業之雜誌及廣告收入是否應課徵營業稅之疑義?

有關營業人如兼辦雜誌出版,其銷售本事業之出版品及廣告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進項稅額除每期按應稅及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外,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款辦理申報繳納。
時常接獲營業人因兼辦雜誌出版,就銷售其本事業之雜誌及刊登雜誌之廣告收入,詢問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免稅之規定,係基於社會公平、經濟發展、社會福利、團體利益、稅務行政而訂立,其中關於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升國內文化氣習及國民教育水準。是營業人如依法核准兼辦雜誌出版,其銷售本事業之雜誌與雜誌相關的廣告收入予以免徵營業稅。

近來網路交易盛行,如透過網路提供與本身紙本雜誌相同內容之電子雜誌,供讀者付費閱讀,亦得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惟其兼營應稅及免稅勞務或貨物,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調整應納(溢付)稅額申報營業稅,避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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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8-【贈與稅】年底婚嫁喜事多 贈與節稅好時機

 

每逢年底總是婚嫁喜事多,南區國稅局表示,準新人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效果。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各自贈與的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將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除每年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再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也免課贈與稅。例如A君的女兒B君於今(102)年12月間登記結婚,因A君及其配偶今年皆尚未有贈與行為,可於女兒B君婚嫁時各自贈與其320萬,無須繳納贈與稅。

 

有關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為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故準新人的父母於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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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8-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得減除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財產或權利如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出售因贈與取得的房屋所得,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
父親甲於10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450萬元,父親甲應按4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2,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4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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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私立學校資金遭董事長不法挪用,不能免稅

查獲某私立學校創辦人兼董事長連續多年自該學校挪取資金達1億餘元,因該學校與董監事間涉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不符免稅規定,遂依法補徵所得稅。

該校創辦人兼董事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以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連續多年侵占該學校之結餘款項予以挪用,自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均依法設有董事及監察人,以發揮監督財務及相關事務之功能,如董事及監察人之功能確實發揮,而無放任或隱匿,則能杜絕資金被侵占等不法情形。又鑑於財團法人係以謀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得將其財產或利潤分配予其職員、董事或監事、捐助人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如有違反即不符免納所得稅規定,請各財、社團法人特別注意財務監督,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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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受託不帶料代製貨物,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其完稅價格。

國稅局辦理貨物稅零組件追蹤查核作業時,發現某公司進口多筆5噸以下壓縮機,且該公司銷貨對象多為家電批發商,經查該公司銷售之冷氣機係委託另一產製廠商所產製,並將其進口之壓縮機提供該產製廠商生產使用,惟產製廠商申報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以產製廠商銷售與該公司之發票金額計算,短報貨物稅完稅價格致逃漏貨物稅,除遭補稅33萬元外,另處1倍之罰鍰。

貨物稅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前條所稱銷售價格,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前2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是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僅屬代工,其原料則由委託廠商提供,其銷售額僅有加工費,非屬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因此申報貨物稅時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應就相關課稅規定特別留意,如涉有逃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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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境外稅額扣抵,以繳納日匯率計算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所稱國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而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令釋規定,「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A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而且是以當期結算時之匯率換算抵繳稅額;經國稅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國外所得額,並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計算可扣抵之限額後,調整補稅約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限額,其已納之境外所得稅,亦應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金額,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始得扣抵國內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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