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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4-營利事業以三角貿易型態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公司經營外銷業務中屬三角貿易型態,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銷售貨物取得之外匯收入,可否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營利事業雖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可依前揭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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