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公佈欄

連絡方式:
事務所電話:04-22315999、0982-920778 
Skype/LineID:tax33333
事務所信箱:taxtax33333@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北屯區文昌三街139號

事務所網站:http://www.jfcpa.com.tw

搜尋Line ID:
@pim2779g加入「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訊息不漏接 
>>>
加入LINE:http://line.me/ti/p/%40pim2779g
>>>提供專員線上免費諮詢服務!
>>>只要加入連絡帳號,全(假)日均有提供線上服務

目前分類: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 (3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1/20-「直系尊親屬」與「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之差,小心被課奢侈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11月1日因買賣取得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之房屋及土地,嗣於101年3月30日以9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持有未滿1年),其持有期間僅由母親丙君設籍該屋,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惟甲君主張出售時經仲介及地政士保證無特銷稅課稅問題,故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案經國稅局查獲予以補徵稅額135萬元(稅率15%),並裁處2倍以下罰鍰。

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果持有期間僅由母親(直系尊親屬)設籍,並不符合「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規定,故無法排除課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持有未滿2年且持有期間僅由直系尊親屬設籍之房地時,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報繳特銷稅,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1/19-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銷售價格,不得減除免除之債務金額

陽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1年10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予其子,買賣價款為250萬元,其中第1期簽約款220萬元係陽先生對其子之免除債務,並已依法申報贈與稅,餘款30萬元由其子支付,縱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亦僅能以餘款30萬元課徵,為何遭國稅局以總價款250萬元核定補稅並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陽先生於101年10月與其子訂定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款為250萬元,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其子,縱陽君同意免除其子220萬元之簽約款,並已辦妥贈與稅申報,亦不影響其買賣契約原有之效力。因此,陽先生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經國稅局查獲就其銷售時應收取之價款250萬元課徵特銷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陽先生免除其子部分之應支付價款義務,係屬另一法律行為,除應依法核課贈與稅外,對契約約定買賣價格並無影響。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1/19-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5月4日買進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1筆,隨即於101年7月6日以價金360萬元售予其子,並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經核定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免予課徵贈與稅。惟因甲君持有該筆土地之期間未達2年,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甲君未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國稅局局乃按銷售價格乘上15%稅率計算,核定甲君應繳納特銷稅54萬元,並處以應納稅額0.25倍之罰鍰13萬5千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該案甲君以「買賣」方式將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其子名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依前揭規定係以贈與論,應按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乘上10%稅率,課徵贈與稅。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55萬元,甲君應納贈與稅為13萬5千元。惟甲君卻以土地公告現值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為節稅聽從代書建議,先進行規劃並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由於甲君提出之資金來源及流向明確,證明其子確有支付價款,經國稅局核認甲君與其子間之買賣屬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乃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予甲君。但因買賣該筆土地時間相距未滿2年,必須課徵特銷稅,甲君雖主張土地過戶予其子並無任何投機炒作意圖,惟因其移轉行為已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課稅要件相符,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因此,反而必須繳納較贈與稅更高額的稅款,另外還遭處罰。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1/19-銷售農業用地需符合規定,始可認定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前開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而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舉例說明】
A君於99年7月13日以「買賣」原因取得房地,旋於101年4月18日訂約出售,並於101年5月14日完成移轉登記,持有該房地之期間未滿2年,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房地銷售價格合計670餘萬元,應納稅額67餘萬元,並處罰鍰16餘萬元。A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99年7月購得該農舍及農地,在完全不知新稅法狀況下,於101年4月立約出售,只知農地買賣免稅,根本不知道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可免徵特銷稅。

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經過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惟A君未提示由農政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僅因土地無漲價數額,致應納稅額為0元;因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農業用地移轉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不同,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核屬同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邇來房地產市場交易活絡,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舍,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1/14-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加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藉由贈與及信託方式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君在99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101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102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特銷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102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予以較重之處罰,該局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0/3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如買方代賣方履行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或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

自100年6月1日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後,有關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可排除課稅者外,均應按銷售價格申報課徵特銷稅。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買方有代賣方支付款項致短報銷售價格,企圖逃漏特銷稅情形。

特銷稅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如買方代賣方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或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實際即為購買房地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申報特銷稅時應以全部售價申報為銷售價格。

【舉例說明】
甲出售持有1年未滿2年之房屋,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2千萬元,據此向國稅局申報特銷稅2百萬元,惟國稅局向買方調查時,買方表示實際支付賣方2千2百萬元,多支付之2百萬元係代書表示為支付特銷稅,買方代賣方履行繳納特銷稅的義務,則該售價應包含代為支付稅款2百萬元,故甲漏報銷售額2百萬元,漏報稅額20萬元,並裁處0.25至2倍罰鍰。

最近已加強選查高價低報特銷稅案件,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低報或漏報銷售價格者,應儘速在稅捐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以免受罰。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0/31-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國稅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國稅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國稅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0/30-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舉例說明】
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101年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101年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年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特銷稅實施已逾2年,仍有民眾因不熟稔法令規定及誤信房屋仲介或代書說詞,誤以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辦竣戶籍登記。
特別提醒民眾,因換屋需求持有2戶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原房地時,一定要先停、看、查下列3項目:
1.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購置新房地前,於原房地已經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原房地在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
3.新房地的戶籍最遲要在原房地出售日(即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遷入,且新房地也不能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三要件都具備才符合免繳納特銷稅!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0/28-自益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 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且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稱持有期間,係指前揭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因個人財務規劃將不動產信託予他人,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倘該不動產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即信託利益之受益權由委託人自己享有。因受益權始終均為委託人所有,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准按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其持有期間。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0/28-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舉例說明】
甲所有權人名下有2戶房屋,持有期間皆未滿2年,1戶為自用住宅,供其家人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一戶係租予家族公司做為營業使用。甲持有2戶房屋期間出售其自用住宅,不符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甲出售其自用住宅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所有權人擁有2戶以上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不因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就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即只要所有權人擁2戶以上房屋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則不符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出售其中一戶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0/02-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請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規定!

因應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業於100年6月1日起,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中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出售該項資產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其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列報減除。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不動產)者,除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或其他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加重處罰外,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如係該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銷售符合該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特種貨物,應記得申報,以免受罰。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3/01/15-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特銷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查獲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B屋係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1/6,不應認定其有2戶房屋,請准予免徵特銷稅。

經國稅局以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乙君持有之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1/6,惟該屋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約28.67坪),尚難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供甲君全戶居住使用,且經現場實地勘查,該屋雖老舊,惟並非不可供居住,於審認持有戶數時,尚難排除該持分房屋,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應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必須僅有該戶房地,否則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之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offline_tw3.gif聯絡電話:(04)2317-7317  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B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商業登記-會計師商號登記-會計師營業登記-會計師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商登記-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會計師營造業-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二稅合一-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稅務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3/01/15-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特銷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查獲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B屋係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1/6,不應認定其有2戶房屋,請准予免徵特銷稅。

經國稅局以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乙君持有之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1/6,惟該屋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約28.67坪),尚難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供甲君全戶居住使用,且經現場實地勘查,該屋雖老舊,惟並非不可供居住,於審認持有戶數時,尚難排除該持分房屋,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應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必須僅有該戶房地,否則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之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offline_tw3.gif聯絡電話:(04)2317-7317  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B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商業登記-會計師商號登記-會計師營業登記-會計師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商登記-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會計師營造業-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二稅合一-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稅務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文章標籤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2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