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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9-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銷售價格,不得減除免除之債務金額

陽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1年10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予其子,買賣價款為250萬元,其中第1期簽約款220萬元係陽先生對其子之免除債務,並已依法申報贈與稅,餘款30萬元由其子支付,縱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亦僅能以餘款30萬元課徵,為何遭國稅局以總價款250萬元核定補稅並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陽先生於101年10月與其子訂定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款為250萬元,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其子,縱陽君同意免除其子220萬元之簽約款,並已辦妥贈與稅申報,亦不影響其買賣契約原有之效力。因此,陽先生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經國稅局查獲就其銷售時應收取之價款250萬元課徵特銷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陽先生免除其子部分之應支付價款義務,係屬另一法律行為,除應依法核課贈與稅外,對契約約定買賣價格並無影響。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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