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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1-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自有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因該廠房竣工至出售之期間,未滿2年,乃自行向國稅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適用10%稅率,並繳納稅款1百餘萬元,經國稅局審查發現依建物登記資料,該廠房登記原因係第1次登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乃再函請市政府提供使用執照,發現甲公司確係起造人,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非屬特種貨物,故該公司銷售廠房及土地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物稅,國稅局乃依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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