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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有營業人今年度扣繳稅款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經追查係該公司去年度有已扣未繳稅款1,100餘萬元,發現後自動加計利息補報並補繳所扣稅款。惟按財政部77年10月29日台財稅第24073號函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故本案應退還自動補報加計之利息,並加徵滯納金。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又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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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09-【特許證】申辦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醫療器材批發、醫療器材零售)

【代辦應備文件】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營業場所照片及位置圖

四、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
五、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六、
租賃合約書影本

【相關規定】
營業場所相片:內容應含「招牌」、「門牌」、「營業場所內部配置」、「營業場所外觀全景。

◎營業場所位置圖,可直接提供登記地址。

◎販售近視、遠視、散光、老花眼鏡、有度數太陽眼鏡等,均應辦理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需加入同業公會。


【代辦費用】
一、查名費150元、登記規費最低1,000元、執照規費1,000元
二、事務所代辦費,歡迎另來電洽詢(04-23177317、0982-92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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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09-【特許證】申辦特定寵物許可證(寵物寄養、寵物旅館)
【代辦應備文件】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
二、申請人及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
建物、土地登記謄本
五、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
六、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七、租賃合約書影本


【相關規定】
任人員應備以下資格:
(1)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證書。
(2)曾經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之結業證書。
(3)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之資格認定文件。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滿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換發新證;建物、土地租賃期限未滿三年者,應於租賃期限屆期前續約,屆期未續約者,應予繳銷所領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案僅限適用於單一公司行號及單一營業場所,如有連鎖分店情形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個別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營業場所地點變更須重新申請。

◎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設置基準:
一、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二、犬隻飼養面積,以每三‧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每層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三、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 (不得架設多層籠架) ;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四、每籠犬隻皆需擁有足以隨意自由活動之空間,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現場情形要求加大其飼養面積及加強設施。

【代辦費用】
一、查名費150元、登記規費最低1,000元、證照規費2,000元
二、事務所代辦費,歡迎另來電洽詢(04-23177317、0982-92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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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標榜5星級服務之坐月子中心陸續崛起,有以產後護理之家名義經營,亦有隱身於婦幼醫院或婦產科診所內營業者,何種性質之坐月子中心應辦理營業登記呢?
【免辦理營業登記】若屬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法免徵營業稅且免辦營業登記。

【應辦理營業登記】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出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則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坐月子中心提供產婦坐月子服務,不論對外名義為何,須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產後護理機構,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最近發現轄內某婦幼醫院內附設坐月子中心,提供產婦坐月子膳食及看護嬰兒服務,惟該中心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產後護理機構,涉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情事。經國稅局調查後,查得該坐月子中心確實未辦理營業登記且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已依法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坐月子中心業者,如未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為產後護理機構者,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日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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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應備文件】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
二、申請人及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
建物、土地登記謄本
五、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
六、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七、租賃合約書影本


【相關規定】
任人員應備以下資格:
(1)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證書。
(2)曾經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之結業證書。
(3)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之資格認定文件。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滿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換發新證;建物、土地租賃期限未滿三年者,應於租賃期限屆期前續約,屆期未續約者,應予繳銷所領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案僅限適用於單一公司行號及單一營業場所,如有連鎖分店情形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個別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營業場所地點變更須重新申請。

◎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設置基準:
一、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二、犬隻飼養面積,以每三‧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每層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三、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 (不得架設多層籠架) ;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四、每籠犬隻皆需擁有足以隨意自由活動之空間,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現場情形要求加大其飼養面積及加強設施。

【代辦費用】
一、查名費150元、登記規費最低1,000元、證照規費2,000元
二、事務所代辦費,歡迎另來電洽詢(04-23177317、0982-92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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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應備文件】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營業場所照片及位置圖

四、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
五、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六、
租賃合約書影本

【相關規定】
營業場所相片:內容應含「招牌」、「門牌」、「營業場所內部配置」、「營業場所外觀全景。

◎營業場所位置圖,可直接提供登記地址。

◎販售近視、遠視、散光、老花眼鏡、有度數太陽眼鏡等,均應辦理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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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進一步說明,消費者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若消費者為個人時,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民眾如要查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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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因故解散,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限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過,依財政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但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要特別注意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就是賸餘財產應歸屬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除非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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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扶養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扶養減除其免稅額。雖不再受原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始得列報扶養之限制,然仍應符合法定扶養要件,即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前提。

國稅局審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甥、姪等其他親屬案件,均因未能證明系爭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扶養親屬生活上的資助,惟仍係因念同宗之誼而給予生活上資助,難謂為扶養,因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之規定,經稽徵機關依規定剔除其免稅額而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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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領受之退休金時,得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後,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自任職事業退休(任職年資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10,000,000元,其中1,000,000元係自歷年薪資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已計入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該自行提繳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孳息400,000元,甲君領取退職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為3,34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元-400,000元-定額免稅額5,260,000元)。

特別提醒,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之退職所得時,除上述免予計入之金額外,若有員工退職時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入退職所得,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另行扣除定額免稅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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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
南區國稅局於105年7月查獲經營銷售家具之甲營業人在104年6月間與乙簽訂買賣合約,收受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款,惟於國稅局調查前,乙已於104年12月間以商品規格不合為由與甲解除契約,甲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甲營業人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然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之行為,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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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近日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女代生存父親申請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01年12月26日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亦即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僅能由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由繼承人或債權人代為行使。 

補充說明,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都有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稽徵機關會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履行該項請求權價值財產之交付事宜後,應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移轉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送交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俾利解除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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