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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因故解散,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限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過,依財政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但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要特別注意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就是賸餘財產應歸屬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除非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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