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21-【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訂定銷售契約日與移轉登記日不同,請注意特銷稅持有期間2年內之計算

 
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不動產,若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至於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計算,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非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之期間。

【舉例說明】
所有權人A君於100年9月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02年8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房地出售予B君,並於102年9月10日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依特銷稅條例規定,A君持有房地期間為100年9月9日至102年8月31日,尚未逾2年,若無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則依法應按銷售價格乘以稅率10%課徵特銷稅。如果民眾誤認持有期間係自原取得登記日100年9月9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102年9月10日,已超過2年之持有期間,致未報繳特銷稅,經查獲後將遭補稅處罰。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短漏報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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