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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1-【綜所稅-租賃所得】民眾於購買二手屋時,應注意是否有行號設籍,以免被核定租賃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 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99年初購得二手屋,經國稅局查得該屋有冷氣行設籍營業,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1萬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屋係向冷氣行負責人購得,購買後即供自住,並未出租亦未同意由冷氣行設籍營業,應係賣方於出售後仍未將營業地址遷出所致。經國稅局函查結果,申請人購買二手屋後並未在該址營業,上開說明書所述與甲君主張吻合,遂註銷原核定租賃所得。

特別呼籲,民眾於購買不動產時,應注意房屋是否前有商號設籍而未遷出,以免遭核課租賃所得,造成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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