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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9-【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持有2年內之自住房地免課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

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如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符合免稅要件,仍應課徵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10月以1,176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臺南市的1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該戶房地,惟於持有期間均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117萬6,000元;嗣以甲君係1年內且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並已於裁罰處分前補報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29萬4,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仍為學生之已成年長女已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申請自用住宅核准,符合特銷稅免課徵對象;經國稅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設籍於該房地,不符合上開條款免稅之要件,原核定及罰鍰處分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房地,該房地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並不符合特銷稅免稅之要件,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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