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17-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02)年7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核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於前揭財政部釋令發布後,隨即辦理相關宣導及輔導事宜,並函請取得受託財產專戶轉配發股利(盈餘)淨額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情事,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輔導其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依法應加計之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違反上開規定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請儘速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依法應加計之利息,並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相關更正申報事宜,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則無前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offline_tw3.gif聯絡電話:(04)2317-7317  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B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商業登記-會計師商號登記-會計師營業登記-會計師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商登記-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會計師營造業-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二稅合一-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稅務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arrow
arrow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