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17-納稅義務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因訴訟判決確定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未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被查獲者應依法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
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甲君與乙君於10多年前合作經營招攬客戶至A遊輪觀光,嗣甲君交付2紙支票予乙君作為佣金結算之酬勞,甲君卻捏造乙君侵占該2紙支票不實之事由,除向法院提告乙君侵占外,同時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乙君該2紙支票近千萬之銀行存款,嗣兩造雙方纏訟10多年後,經法院判決乙君勝訴,並判決甲君應一次償付乙君於假扣押期間無法使用該扣押存款相當之利息金額約160餘萬元,且該筆金額業經甲君支付予乙君,惟乙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涉有逃漏稅情事。

依據財政部9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881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是某乙業已違反前揭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訴訟勝訴應取得分年計算之利息,但實際取得時為一次取得數年加總之利息而非分年取得者,應記得於實際取得該加總之利息所得時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未併入申報而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者,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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