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12/0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恐遭奢侈稅補稅處罰!

鍾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2年3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該期間鍾先生之母設籍該屋,本人亦於簽訂契約日後將戶籍遷入,為何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天)辦竣戶籍登記。

鍾先生之母雖設戶籍於該屋,但非屬其未成年直系親屬,且本人亦遲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核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致遭國稅局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arrow
arrow

    智盛會計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