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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8-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得減除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財產或權利如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出售因贈與取得的房屋所得,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
父親甲於10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450萬元,父親甲應按4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2,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4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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