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8-【綜所稅-扶養親屬】申報扶養父母親應符合條件?
直系尊親屬(父母親、祖父母)應具備下列條件才可申報扶養:
1.年滿60歲
2.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免稅額(102年度為85,000)、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的情形
102年度直系尊親屬免稅額:
未滿70歲免額額為85,000
已滿70歲免稅額為127,500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學教職員),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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