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9-【綜所稅-扶養親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之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供核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復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另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故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下列各要件:
1.該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謀生能力。
2.納稅義務人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3.其他親屬或家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舉例說明】
國稅局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君申報扶養其他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人,僅檢附受扶養者之父母所出具切結書,並未提出乙君及丙君的父母沒有扶養子女能力的證明文件,且經查受扶養親屬乙君之父母,於101年度有薪資所得;受扶養親屬丙君之父母於101年度有多筆所得及財產,並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爰調減甲君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並依規定補稅在案。

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雖有放寬,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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