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8-本(103)年完成結婚登記的新人 五月報稅注意 不可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本(103)年5月31日前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人,於本年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雙方於102年尚無婚姻關係,所以不能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可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有民眾會誤列報「當年度」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舉例說明】
甲君101年12月底舉行婚宴,102年1月4日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列報新婚配偶及配偶之父母等尊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經國稅局以其虛列配偶及該尊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除夫妻關係是以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始生效力外,因當年度所得稅是從次年5月1日起申報,實務上也曾發生納稅義務人在5月1日前完成登記而於申報前一年度所得稅時誤以為已結婚而誤列報之情形,因此特別提醒於103年1月1日至5月31日間完成結婚登記之納稅義務人,應以「所得所屬年度」是否已完成結婚登記,來判斷得否列報新婚配偶及其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受扶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免造成漏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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